钦州市档案局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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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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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
对违反规定损毁、丢失、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涂改、伪造、复制档案的处罚 |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令公布)(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1.调查责任:档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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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令公布)(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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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令公布)(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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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
对非法出卖、转让、倒卖、赠送档案的处罚 |
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令公布)(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调查责任:档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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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令公布)(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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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
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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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令公布)(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6日修正)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
1.催告责任: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及时将存在安全隐患的非国有档案向相关部门进行移交,同时对因安全原因而准备强制代管的非国有档案相关目录进行归纳统一,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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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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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第4号令)第八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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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第4号令)第八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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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
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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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令公布)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1.前期责任:收集整理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才来,及时呈报处理。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令公布)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令公布)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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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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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10号)第十三条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以及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进行鉴定或者验收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验收。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10号)第十三条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以及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进行鉴定或者验收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验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令公布)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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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档案提前或延期移交进馆检查和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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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十三条: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令公布)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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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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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字〔1997〕20号,1997年7月28日起实施)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1.【部门规章】《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字〔1997〕20号,1997年7月28日起实施)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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